从日常监督发现的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来看,有的搞“一言堂”,集体决策流于形式;有的违规发包村集体资产,侵吞村集体资金;有的以权谋私,在落实惠民政策时优亲厚友……加强对小微权力的监督,成为北京市纪委监委将监督向农村基层延伸的重要课题。
农村“小微权力”是指村级组织及村干部依法依规享有的村级重大决策、重大活动、重大项目以及资金、资产、资源管理等村务管理服务权力。村干部这样的小微权力,处理的大多是一些家长里短的事。这些事,看似微乎其微,但因其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,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就是大事,即所谓群众利益无小事。基层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,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观感。因此,村干部手中的小微权力运用得好与不好,直接关系民心所向,直接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。
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”,权力是人民给的,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和工具。权力是把双刃剑,权力用得好,就是为民服务、匡扶正义、推动发展的利器,用得不好就是损公肥私、违法乱纪、作奸犯科的凶器,既伤国家人民利益、又伤法律法规公正性,还会伤到自己,因此,要慎用权力。 现实中,从查处的案例来看,一些地方的小微权力由于缺乏监督,权力任性。尤其是村级的小官蝇贪、小官巨贪的案例,有的侵吞扶贫款,有的私分低保金,有的贪占征地款……造成了极其不良的恶果,致使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,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受到影响。所以切莫让小微权力任性而为。再小的权力也是权力,都会产生一定作用,或正向的,或负面的。
千里之堤毁于蚁穴。“微权力”虽然小,但它是公权力。如果滥用“微权力”,就会影响公权力的公正性,影响政策的严肃性,影响干部形象。如果不加以遏止,私欲就会膨胀,群众将对干部敬而远之。因此,可别真别小看了滥用“微权力”的后果。
每一个干部都应该有正确的权力观。特别是基层的干部,切莫因为权力小就做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。不做与“为人民服务”背道而驰的事情。要把“不拿群众的一针一线”的思想牢记心中。自觉加强党性修养,做到“自重、自省、自警、自励”,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,有了权,用好权,一定会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。(文/福宝镇 成燕梅)